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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交流材料之三:发挥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更新时间:2017-12-15

大会交流材料之三

 

发挥宗教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

 

魏 忠

 

 党的十九大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也标志着宗教工作在依法管理的基础上,正朝着发挥宗教界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方向发展。

一、我基本情况

我市现有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天主教四大宗教,涉及全市八个乡镇、一个街道办事处、两个监狱(戒毒所),有宗教活动场所31处(其中基督教26处、天主教2处,回民殡葬服务所1处、佛教安养院1处、暂时纳入管理国学讲堂一处),信教群众近万人。近年来,我市的宗教工作真抓实干、勇于创新,维护了宗教领域的稳定,同时积极探索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服务大局,取得了一定成效。

 宗教界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倡导组织宗教界开展慈善公益活动,回报社会、净化心灵,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近几年来宗教界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捐款达14万元,天主教会会长范有才博爱行善,过去10年间,先后赡养了4位无亲缘关系的孤寡老人,受到社会赞誉。国学讲堂负责人翟亚华积极弘扬中华传统文化,个人出资12万元,组织幸福人生讲座38期,累计培训学员3000余名,很多学员通过学习改变了不良习惯,成为受到社会欢迎的好公民。  

宗教工作被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通过建立宗教与相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市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制度、外来穆斯林及宗教流动人员矛盾纠纷处置制度等方式,已形成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局面,妥善处理了非法宗教活动及各类矛盾纠纷。

  积极推进宗教事业健康发展。通过处置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和私自外来传教现象,有效遏制非法宗教活动;通过持续开展争创“和谐寺观教堂”活动,加强宗教界自身建设;通过加强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和教职人员社保等措施来积极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增强向心力、凝聚力。

 近年来,我市的宗教工作发展态势良好,宗教领域始终保持稳定局面,宗教界积极服务全市大局,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在肯定宗教教义中“和谐”思想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可以看到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正在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有力保障下,依照这些“和谐”理念自觉投身明光现代化建设,爱岗敬业,在各自岗位上默默无闻地发出自己的光和热。如何进一步发挥宗教界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应从四个途径着手:

 一是引导各宗教积极开展爱国爱教活动。在宗教场所内做一个好教友、好信徒,在社会上做一个好公民。鼓励宗教界人士在各自工作岗位上发挥聪明才智,贡献青春热血,以良好的道德风貌影响和带动周围的群众,树立宗教界一心向善的良好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宗教界在建设美好明光、移风易俗,改善社会道德风尚工作中的作用。

 二是进一步发掘宗教优秀文化。“发掘宗教优秀文化”作为宗教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切入点,积极引导宗教文化设施和宗教文化活动向高品位发展,发掘宗教文化的精华和积极因素,发挥宗教文化的优点,努力促进我市的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树立乐善好施社会形象。慈善事业的发展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宗教服务社会经济发展重要途径之一。宗教界多结善缘,多做善事,坚持行善,一心向善,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支持教育、卫生、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积极参与救灾救济、扶贫帮困、资助优秀贫困学生等,既符合宗教有益于社会的内在要求,又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发展方向。

 四是配合城市景观建设、丰富城市历史文化。宗教活动场所不仅是信教群众活动的聚集地,也是城市历史、文化发展轨迹的见证。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将宗教设施、景观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体系,是尊重历史文化的一种表达,是增强城市影响力和文化软实力的内容之一。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丰富城市内涵,更好发挥宗教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