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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更新时间:2015-12-11

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工商联及各族各界人士,围绕全市大政方针,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提案或建议案,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政协委员要密切联系群众,重点联系本界别群众,深入了解民情,充分体察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积极反映社情民意信息。

第五条 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是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职责。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要在组织会议、委员视察、专题调研、委员提案等项工作中,收集、整理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建立信息特邀委员制度,聘请老委员为特邀信息员。

第六条 积极为全体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和工商联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提供服务。充分发挥参加政协的各有关单位、工商联组织和各族各界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条 维护政协委员、工商联成员和各族各界人士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的民主权利。

第八条 由市政协办公室主办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内部刊物,要重视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为开展信息工作创造条件。

第九条 定期通报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情况,表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