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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监督的办法

更新时间:2015-12-11

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民主监督的办法

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

 关于加强民主监督的办法

为加大政协民主监督的工作力度,实现民主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政协的重要职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集思广益,促进民主与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反腐倡廉,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是强化监督的重要渠道,既有群众性,又有权威性,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和作用。全体政协委员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切实加强民主监督。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民主监督重要意义的认识,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2、实施民主监督,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认真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全面落实和加强党政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为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民主政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3、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政协委员、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在民主监督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针对党政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大胆提出批评建议,既监督工作过程,又监督工作结果,以推进市委、市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 民主监督的内容

4、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决定的情况;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办理政协建议案、提案、调查(视察)报告、《社情民意》和委员在政协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的情况。

5、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执行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情况;重大建设项目和经济开发方案、重要改革措施的实施情况;解决人民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重要问题的情况。

6、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情况,公安司法机关的执法执纪情况。

7、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它司法机关重大案件审理情况。

8、参加政协的各团体及个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履行政协章程,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

第三章 民主监督的形式

9、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案。

10、政协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有关报告。

11、政协提案、政协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

12、政协委员的调查、视察。

13、政协委员的举报。

14、政协委员的信访及其它形式提出的批评和建议。

15、政协委员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16、被党政有关部门聘请的政协委员中的监督员等参加的有关检查、评议等活动。

17、政协委员按规定进行的视察。

18、通过新闻媒介发表的政协委员对我市各项工作的批评、建议。

第四章 民主监督的程序

19、民主监督的议题由市政协及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提出并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委托市政协进行民主监督的议题,由市政协主席会议确定具体实施方法。

20、市政协主席会议根据议题决定民主监督的形式并制定工作方案,委托专委会,由主管主席牵头,深入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论证,组织好民主监督活动。

21、市政协办公室要将民主监督工作方案,提前一周通知被监督部门。

22、被监督部门接到通知后,要按方案要求汇报工作情况。根据需要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座谈会。

23、在民主监督中形成的建议案和调查(视察)、评议等报告,分别以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常委会和市政协办公室的名义以正式文件送达受理机关。受理机关一般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24、中共五大连池市委委托市政协开展的民主监督,组织实施后,要向市委提交专题报告。

第五章 民主监督的保障措施

25、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决定》,在民主监督中实行“三通报”、“三倾听”的制度。市政府每半年向政协五大连池市委员会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并适时就政协民主监督所需要了解的情况做出说明。市政协党组应把履行民主监督的情况,适时向中共五大连池市委报告,以利于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6、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协民主监督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并努力改进工作。对政协的民主监督不重视、不支持,对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接受、不落实的单位,要追究领导和直接承办者的责任。

27、政协的民主监督要与党的纪检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监督机关和新闻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合作,使民主监督更加富有成效。

第六章 附 则

28、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全市各乡镇、各部门。在试行中继续补充和完善。